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法定节假日正常开诊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方便人民群众节假日期间看病就医,树立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现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医疗服务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一”、春节等“黄金周”长假期间的医疗服务安排,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黄金周”休假方式的通知》(苏卫办医〔2007〕14号)要求执行。
二、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等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如政府部门规定不调休,则各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正常开诊。如政府部门规定统一调休,则各公立医疗机构连续放假的时间不超过2天。
三、放假期间,各有关医疗机构急诊科在门诊停诊时,要充分考虑到急诊就诊患者数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强急诊力量。要畅通绿色通道,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和抢救成功率。要始终保持高度戒备状态,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要进一步加强住院病人管理,按照既定的诊疗和护理计划,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各医疗机构要关心广大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妥善安排轮休。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自觉履行服务宗旨和岗位职责。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