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中研党[2017]3号
各党支部、分工会、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展示我院女职工在推进单位建设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广大女职工创先争优、建功成才,进一步调动她们创新业绩,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奋发向上的热情,经研究决定在今年“三八”妇女节期间开展院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岗位明星、标兵”评选及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我院各科室、班组女性占60%以上,负责人中有一名女性,业绩突出,均可申报“巾帼文明示范岗”。已获上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的集体不在评选范围。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院工作满2年的在职女职工均可参加“巾帼岗位明星”、“巾帼岗位标兵”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文明示范岗
1、岗位成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治思想素质高,在院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
2、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整体素质高,业务精湛,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社会及经济效益显著。
3、岗位管理科学、规范、严谨、有序,纪律严明,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无责任事故。
4、岗位成员中女性占60%以上。
(二)巾帼岗位明星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2、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受到广泛赞誉。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医德规范,服务态度好,医患关系和谐,在本职工作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4、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吃苦耐劳,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业绩突出。
5、积极参加院和上级组织的活动和各种公益事业。
6、2016年度出满勤,全年无有医疗、行风有效投诉及医疗差错事故。
(三)巾帼岗位标兵
在巾帼岗位明星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为我院业务标兵、技术能手或各类先进人物;曾荣获过院级优秀表彰;或在上级各类技能竞赛、评比中获得荣誉。
医疗、护理、科研、行政后勤评选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制定。
三、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将评出“巾帼文明示范岗”10个;“巾帼岗位明星”28名;岗位标兵10名。其中
临床片:(含医技) “巾帼文明示范岗”7个,“巾帼岗位明星”24名,“岗位标兵”8名。其中医生(含医技女职工数医生196名,技师33名,药师47名)、“巾帼岗位明星”9名,“岗位标兵”4名;护理(女职工数514名)“巾帼岗位明星”15名,“岗位标兵”4名。
科研片:( 女职工数56名)“巾帼文明示范岗”1个,“巾帼岗位明星”1名,“岗位标兵”1名。
行政后勤片:(女职工数行政90名,后勤8名)“巾帼文明示范岗”2个,“巾帼岗位明星”3名,“岗位标兵”1名。
以上名额分配参照往年评先名额及女职工数的3%确定。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1、各片区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推荐。
临床片——医务部牵头、护理配合(其中护理“巾帼岗位明星”、“巾帼岗位标兵”由护理部组织推荐);
科研片——科技处牵头负责;
行政后勤片——综合部牵头负责,总务科配合。
党支部、分工会配合各片区做好评选工作。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医患沟通中心等职能部门审核把关。
2、请各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于2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党办,并通知被推荐“巾帼岗位明星、标兵”认真填写《巾帼岗位明星、标兵》申报表,于2月15日前报党办(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二份,A4纸打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2、院2016年度“巾帼岗位明星、标兵”评选申报表